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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,朱某某等6人利用担任某钢铁公司质检员职务便利,接受王某某等人请托,先后68次单独或者结伙非法收受王某某等人贿赂254余万元,在王某某将某钢铁公司购买的...
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,朱某某等6人利用担任某钢铁公司质检员职务便利,接受王某某等人请托,先后68次单独或者结伙非法收受王某某等人贿赂254余万元,在王某某将某钢铁公司购买的焦炭运送到港后,篡改相关数据,致使质量不佳的焦炭进入某钢铁公司,造成某钢铁公司巨大损失。大丰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等6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。
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,本案中,大丰法院坚持惩处犯罪与挽损护企并重原则,既打击危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,又帮助企业追回损失、及时止损,有力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。同时,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某钢铁公司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,主动发送司法建议,帮助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、堵塞管理漏洞,充分彰显了司法暖企护企的强力担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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